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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元丰时,“进纳买官”,“系有正法,惟因军功、捕盗,或选人换授,至升朝官,方许作官户”。宋时升朝官,即朝官,按新的阶官名称,是指正八品文官通直郎和武官修武郎以上。

宋哲宗时,“先是,宗室〔袒〕免,女听编民通婚,皆予官,民争市婚为官户”。杜纯说,“入赀得承务郎(从九品)以上,犹不为官户,盖嫌其逃赋役,困平民也。今遐僻贱人争以国姻自召,商较财〔币〕,仅同贸易”,“非以尊国,示民范也”,于是“朝廷始严其法”。又“自保甲之法行,民以艺能入等,授班行者即为官户,免役”,时“祥符县至一乡止有一户可差”,后鲜于侁“乞保甲授班行人依进纳官例,候改转升朝官,方免户下色役”,也得到宋廷批准。后“绍圣免役条”规定:“系宗室及〔内〕命妇亲,并义勇、保甲授官,或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而系第一等人户,并同进纳法,见任小使臣、宣教郎以下,役钱并不免。”自从八品文官宣教郎和武官从义郎(属小使臣)以下,即非朝官,成为自某些门径入仕者不算官户的界限。至于“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者另有附加条件,即“系第一等人户”,若非第一等户,即不受以上界限的限制。

宋徽宗时,政和令又补充规定,“所有祗应有劳,进颂文理可采及特旨并非泛〔补〕官”者,也“并依进纳授官法,因军功、捕盗转至升朝官,非军功、捕盗人转至大夫以上,方许作官户”。据此,则“非军功、捕盗人”须升官至正七品武翼大夫以上,才算官户。

北宋上述规定沿用到南宋,也被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宋高宗绍兴末期规定,“文学出身,遇赦授右迪功郎,注权入官,初任偶授破格差遣者”,“即不系正任合入差遣,其身后子孙不合理为官户”。宋孝宗时,又规定“特奏名出身之人,如有偶授破格八品差遣,或循至八品上,须落权,注正官差遣,方始理为官户”。

宋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卷7《监司巡历》、卷48《科敷》关于“品官之家”的注释如下:“身亡者有荫之家,若系宗室及内命妇亲授官,而转至升朝,及进纳或保甲授官,或第一等户以妻之家阵亡,遗表恩泽授官,并祗应有劳,进颂可采,及特旨与非泛补官,因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医官转至翰林医痊以上,仍曾经入额人者。”此项规定大致是此前各项规定的综合和总结。翰林医痊为从七品,“入额人”应是指尚药局、太医局等的定编人员。

当然,上述规定能否严格执行,则是另一回事。宋徽宗时记载:“命官出身,各有条法。比年以来,吏职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补官人,往往攀援陈情,改换出身。”“改换出身”,无非是为改善本人在官场中的地位,以求享有某些本来无法得到的权益。在昏暗的政治形势下,“员既滥冗,名且紊杂”,一批又一批渣滓,投机钻营,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改换出身”,挤进了官户的行列。

宋朝规定,凡任宰相和执政,“例得奏奴隶补班行”。北宋末,大宦官童贯“厮养仆圉官诸使者至数百辈”,童贯镇压方腊,“受富民献遣,文臣曰‘上书可采’,武臣曰‘军前有劳’,并补官,仍许磨勘、封赠,为官户”,“凡四千七百人有奇”。宠臣朱勔“驺仆亦至金紫”。蔡京“即家为府,营进之徒举集其门,输货僮隶得美官”,“厮养官为横行”。医官也十分冗滥,宋徽宗宣和时,方限定以三百五十人为定额,而“额外人免改正,但不许作官户”。此类“妄作名目”的官户,到南宋初年,仍成为一大遗留问题,而须作专门的讨论和处理。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宋朝也放宽对进纳出身为官户的限制。南宋初,因军情紧急,财政困窘,曾“立价”出卖“空名官告”,“文臣迪功郎六千贯”,至“承直郎一万五千贯”,“武臣进义副尉七百贯”,至“敦武郎三万贯”,规定“不作进纳,理为官户”,“其告身止称某乡某人奉公体国,宜加奖录,特授某官,所有参部、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封叙之类,一切并依奏补出身人条法”。即进纳出身享受荫补出身待遇。然而到宋孝宗乾道时,另作补充规定:“诸进纳授官人特旨与理为官户者,依元得旨,若已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对进纳者的权益有所裁削。

总的看来,宋朝关于官户与民户的界限以及何者为官户,何者为民户,有一系列很具体而烦琐的规定,其主旨是慎惜名器,以维护等级秩序的神圣性,保障官位品秩的尊严。然而在事实上,此类规定又不时遭受破坏,这表现了宋皇朝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与统治阶级中某些人局部和暂时利益的一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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