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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是良贱制度的成熟期,《唐律疏议》将良民和贱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典形式固定下来。唐律中的良民包括各级官吏与编户齐民,贱民指在州县无田无贯或编入贱籍的非自由民。
区别在于是官府为奴还是私家为奴,据此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官贱民包括官奴婢、官户(番户)、杂户、工乐户等;私贱民包括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
官奴婢主要来自战俘、罪犯及其家属和世袭奴;官户、杂户主要来自没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后人;工匠主要从民间招募而来;乐户(乐工)主要来自前朝乐工及从本朝没入官府的罪人中选出的容貌端庄或有音乐才能的人,如太常音声人。
私奴婢主要来自官奴婢、自卖或被掠卖的良人、世袭奴;部曲、客女(部曲之女)主要来自破产贫民自卖为奴或奴婢放免;而随身是租赁来的短期随从。
贱民内部也有不同的身份等级。官、私奴婢的地位在贱民中最低,唐律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可以随意赠送、买卖。比奴婢地位稍高的依次是部曲、工乐户、官户。部曲不准买卖,官户可以受田。贱民中杂户和太常音声人地位最高,他们有户籍,“受田、进丁(服役)、老免与百姓同”。贱民一般不能与平民通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除了太常音声人和部曲可与良人有条件通婚外,其他各类贱民只能与身份相同的贱民结婚,如杂户配杂户、官户配官户、奴婢配奴婢,所生子女世袭为奴。
唐宋之交,社会出现了巨大变革,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土地所有制发生变化,同时也改变了人身依附关系。
到宋代,雇佣关系成为社会主流,原来属于贱民的部曲、官户、杂户等基本消失,像赵盼儿那类因罪没入官府为官奴婢的事例已经很少,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宋代逐渐停止。宋仁宗时期,雇佣奴婢被合法化,称“人力”“女使”,成为奴婢阶层的主体,他们的身份已属于法律上的良人。虽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但在法律意义上,系统性的良贱制度在宋代已经消亡。至于具体消亡时间是在北宋还是南宋,史学界还存在争议。
总体来讲,相较于前面的唐代和后面的明代,贱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对较高的。宋代占主体的雇佣奴婢,法律身份上属于良人,他们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名分”,地位相当于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两等。宋代的雇佣奴婢已不再是“畜产”或“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权利的“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重视,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随意对奴婢动用私刑,主人杀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宋代的官户、杂户已经与唐代的官户、杂户含义不同。宋代的官户是指有品级的官员之家,杂户则是指娼户。宋代的杂户有公私之分,官娼属伎乐司管理,专供官府宴会上陪酒取乐,地位低于雇佣奴婢。宋代规定朝廷官员不得与杂户有染,是为保护朝廷声誉和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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