虫豸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1497章.一网打尽(四).,摄政大明,虫豸,新八一中文网),接着再看更方便。
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畅读/小说模式并且关闭广告屏蔽过滤功能,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
“江公子既然提到嘉庆年间,又为何对成祖时期避而不谈?更别说是太祖亲办的三大案了……”
“我朝刑律以《名例律》为总纲,具体实行则是以《律令直解》为准绳,贾宦官难道不知‘为例’与‘不为例’的区别……”
“太祖有规定,《大明律》不可更改……”
“虽然《大明律》不可更改,但贾宦官还是忽略了成祖以来历代圣皇陆续颁布的《问刑条例》……”
就这样,只是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小细节,就让江正与贾伦两人滔滔不绝的激辩了起来。
而霍正源、徐盛英、席成这三位名义上的主审官,却只能在两人的滔滔辩论之下目瞪口呆,完全无法插话。
《大明律》乃是一门极为繁深的学问,从制定之初就总结了历朝历代的法令条理,可谓是封建王朝时期法律的集大成者。
明太祖朱元璋颁布了《大明律》之后,一方面是得意于《大明律》的完善严谨,一方面又担心后代皇帝“变乱成法”,所以还屡次颁布祖训,表示《大明律》永世不得更改。
但再完善的法令条文,也总有一天会与时代脱节,所以明朝后代君臣为了适应实际情况、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就陆续颁布了许多“临时条例”,嘉庆时期把这些“临时条例”整理修订,编为《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万历皇帝又把《问刑条例》扩充为三百八十二条,再等到德庆皇帝时期,《问刑条例》已经扩充为近五百条之多!
与此同时,明朝还实行“律令并行”的规则,就是官府审案之际应该同时遵循《大明律》、《问刑条例》、以及前朝相似案件的判例,让明朝官府审案之际的具体情况愈发复杂。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