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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原告方证人发言。”
原告方有三名证人,一个是刘家的女佣,一个是长沙药铺的老板,一个是当铺老板。
女佣在刘家受过虐待,故对刘良怀恨在心。她作证说,被告刘良与小妾合伙欺辱原告崔菊。
半个月前,复兴军大兵压境。刘良在团练局办事不顺,与小妾烟瘾发作,痛苦不堪。崔菊过去劝慰,反被刘良殴打,致肋部受伤、淤血。
为此,女佣曾前往药铺买药,此事可由药铺老板作证。
因崔菊无钱,刘良也不肯给钱,崔菊便把一个金簪偷偷塞给女佣,让女佣到当铺当了十两银子。此事可由当铺老板作证。
药铺老板是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他作证说,半个月前,刘家女佣确实曾向他购买跌打损伤药。
当铺老板同样作证,说女佣确实在铺里用一条金簪当了十两银子。那个金簪已被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稍后将作为物证展示。
被告一方并无证人。
此案还有一个重要的证人,刘良的小妾。原告崔菊果然请不到小妾作证,但法院却可以强制要求小妾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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